学界对制定法的解释准则有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其中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制定法的解释准则只是解释工具中的组成部分,不能等同于解释方法;制定法的解释准则不具有原则的特点、属性和功能,在性质上与原则不能等同;制定法的解释准则在适用时的模式也不是权衡。制定法的解释准则在性质上是经验法则,是司法实践中经验智慧的总结,是一种探索性的启发式。制定法解释应看成是不确定状态下的决策,解释准则在适用时可先分为文本、意图、目的和政策等类型,再基于决策理论中的满意原则来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