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必要性、立法模式、立法原则等属于立法的一般性问题,对文化事业投入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当在理清一般性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构建具体法律机制。就立法必要性而言,对文化事业投入立法既是当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现状所决定,同时也是相关国际人权和文化公约的基本要求;就立法模式而言,应当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采取政策与法律并举的规制模式;就立法原则而言,应确立持续投入、有效投入、区分投入、多样化投入等投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