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保护青少年权益为核心目的的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架构到日趋完善的阶段。其中,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代表的专门立法文件,确立了我国"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少年司法原则,同时设置了具体的未成年人特别司法程序和审判要求,以契合少年司法制度的整体价值取向。少年法庭、少年检察机构的相继设立与发展,为实现上述司法干预措施提供了组织保障。但现有的依托于刑事案件的单一处理模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应当在区分式的独立少年法体系中,将多元的保护处分、分级处遇程序和关注于事先预防的临界预防程序纳入现有的司法干预体系中,"以教代刑",以更好地实现对青少年不良行为及触法行为的矫治和预防。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