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体育往往伴随暴力而造成人身伤害,合理确定刑法介入体育暴力的边界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在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与刑法秩序的安全要求之间获得平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注重刑法介入体育暴力的基本原则,却缺乏具体标准;域外探讨侧重于具体标准,却难以兼顾竞技与安全。就基本原则而言,应由个别的正当化事由转向一般的正当化根据,以社会相当性来划定体育暴力的刑法边界;就具体标准而言,应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建构"运动规则的客观预期"标准,最大限度地兼顾竞技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