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适用

作者:汪扬新; 孔祥成
来源:传播与版权, 2020, (02): 157-158+164.
DOI:10.16852/j.cnki.45-1390/g2.2020.02.059

摘要

网络直播行业对法益的侵害超出了民事法的保护范围,延伸到刑事法的规制领域。刑法在应对网络直播不法行为的定性及具体情节的适用上存在实务困境。网络直播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网络直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均体现为"希望",彼此之间存在经意思联络形成的合意。主犯的认定需要在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实行者及犯罪所得的主要占有者中进行考察,从犯的甄别则是从犯罪的次要实施者和帮助犯的角度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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