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实施可能致使劳动关系的履行发生障碍,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给付或者用人单位无法受领劳动给付。劳动给付在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以无需履行、继续履行、无法履行三种形式存在。研究认为,劳动法应当对接突发事件应对的相关法律,通过假期、变更履行、风险负担等方式对接疫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综合应急治理机制。假期适用于隔离治疗、法定隔离措施、延长的春节假期等情形,其法理基础是无需履行,劳动法应设置防疫隔离假,建立防疫隔离假的补偿机制。变更履行分为全部继续履行和部分继续履行。全部继续履行适用于居家自我隔离、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停课等疫情防控措施,全部继续履行的法理基础是一时不能履行,劳动法应建立补充履行的法律规则。部分继续履行适用于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而经营困难的情形,其法理基础是难以履行,劳动法应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失业保险中建立缩短工时工资补贴制度。风险负担适用于停工,其法理基础是永久不能履行,劳动法应完善停工期间的法律规则,建立停工期的社会补偿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