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属于司法行政范畴的司法辅助事务,司法机关应在依法行政的维度内,以"成本—效益"的管理体制,通过人员与设备的整合和调配在法定程序方面达致高效,以集约化间接促进司法公正。无论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对"事"的行政事实行为和对"人"的内部组织人事管理行为,还是外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正当程序义务的履行(送达)、行政确认(鉴定)、行政强制(保全)和执行,均应根据法律授权型与行政助手型、可否行政委托之分类并结合信赖利益保护等,明确各项司法辅助事务中辅助人员应配置的相应权力,以构建法治化的集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