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正在进行,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这一章,争议点较大的问题就包括了沿海船与内河船的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目前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包括两点,第一是内河船想要主张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找不到法律依据;第二是沿海船依据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比照《海商法》规定的海船享有的赔偿责任限额减半适用,责任限额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导致大部分的受损害方无法得到足额的赔偿。针对第一个问题,实务界一直坚持的观点是内河船不能适用赔偿责任限制,但学术界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主张区分内河船舶与沿海船舶,为内河船舶主张赔偿责任限制提供法律依据,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提高沿海船舶的赔偿责任限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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