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以中国本土化的制度元素再现了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高成就,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基于“七编制”体例形成的民法制度体系(内部体系)和基于法典外民商事单行法构造的民法制度体系(外部体系),因法典的结构开放性和制度包容性而有机衔接,实现我国民法制度的体系化。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因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之不同,其解释路径有异。内部体系的解释关注法典总则与分编的逻辑关系、总则与分编的法律适用、同一分编的制度体系化解释以及分编相互间的法律适用。以外部体系的更新和发展为主线,外部体系的解释应当妥当理解《民法典》第11条的规定,尊重民商事单行法的自我发展规律,强调民商事单行法的相对独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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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