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网络发帖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明显降低公益组织的言论,对公益组织的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并降低他人对公益组织社会评价的,侵犯了公益组织的人格权益和名誉权,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量网络发帖人过错、行为违法性、因果关系、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依法判决网络发帖人向公益组织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相应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