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但该罪名存在“高空”“物”等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入罪门槛“情节严重”尚未明确,以及因法定刑设置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导致刑罚梯度性缺失等问题。从高空抛物罪的立法目的入手,结合实践为“高空”“物”设定标准或形式特征,进一步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主张将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使高空抛物行为刑罚阶梯更加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