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保护第三人,且这两种保护手段都起源于罗马法。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却予以回避,这种立法现状和态度必定会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混乱。所以理解和学习罗马法是掌握这二种制度的优劣及相互关系的关键,并且能为我国提供相应的借鉴从而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