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增设了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保护条款,为权利爆炸时代新兴权利的入法与解释提供了研究样本。赛事组织者对转播的权利意识萌芽于体育广播时代,随电视广播发展肇兴,域外各国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不同的入法路径,使其受法律规制和保护。我国《民法典》编纂和《著作权法》修改时均未考虑体育赛事组织者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次《体育法》修订则最终实现了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法定化。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是数据财产权利,权利客体是数据信息,在权利适用上,宜采“体育法+民法典”的适用路径,《著作权法》仅适用于赛事节目盗播类案件,《反垄断法》则用于要求权利人提供限定次数的免费播放渠道。体育赛事组织者转播权的入法及解释,提供了法律如何回应新兴权利诉求的实证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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