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是网络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其易变性特征使得保管链证明在电子数据鉴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主要采取制作笔录、拍照录像、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等方法来证明电子数据保管链的完整性。从电子数据的过程性视角来看,当前电子数据保管链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保管链记录体系尚未连贯化、保管链记录人员出庭作证机制虚置化和完整性校验值算法隐秘化等问题。因此,应当确立电子数据保管链制度的建构原则,并在该原则指导下予以完善。首先,建立严密的电子数据保管链体系,并同步完善保管链瑕疵的证据排除规则;其次,强调电子数据保管链的证言鉴真规则,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最后,规制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算法的权力,实现算法正义。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