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朱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团建过程中摔伤,遂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其摔伤与工作无关,未予认定为工伤。朱先生不服,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朱先生诉称,原告的用人单位组织部门员工外出前往某景区参观。他在参观过程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该项活动是公司多年来延续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升团队凝聚力,且所有外出费用由公司负担。原告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的工作日,且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可以说明本次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续,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