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交往忌传国家秘密

作者:锦泽庭
来源:保密工作, 2018, (03): 46-48.
DOI:10.19407/j.cnki.cn11-2785/d.2018.03.018

摘要

<正>依照保密法规定,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此类情况仍时有发生,部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提供的环境,忽视保密法纪,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故意传递国家秘密,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