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对国际海底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已经走向现实,外国投资者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的勘探开发也变得愈发普遍。但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专门提供一套全面解决担保国与承包者之间争端的机制,导致外国投资者在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时面临着自身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境。从国际投资法的层面考察,外国投资者在担保国设立承包者的行为构成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行为,从而可以适用现有的双边或多边投资条约来保障自身权益。作为担保国和东道国,中国应当在切实遵守国际投资法"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等。作为外国投资者,中国企业在参与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时应重视对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的保护。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