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民法典》,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履行说明义务,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民法典》确立了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的通用说明义务规则——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三种情形下的特殊说明义务并取得明确同意规则、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时的说明规则;确立了紧急情况的说明规则;赋予了医务人员人体捐献、人体试验、基因医学与科研等情形下的说明义务。《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医学活动中涉及患者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等精神性人格权的知情同意权保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