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现实生成物作为元宇宙时代的新型表达,为人们提供了从界面到空间的动态视景体验,也对现有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兼具沉浸性、交互性、构想性的虚拟现实生成物,在作品认定、类型界分和权利归属上存在理论争议。为更好的界定其保护框架,有必要依据作品构成要件等相关规定,明确虚拟现实生成物的作品属性,确定其应为视听作品,适用“意定为原则、法定为补充”的归属规则,以期释放产业活力,助推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