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组织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厘清"组织"的行为性质,在规定上存在逻辑漏洞,司法实践中对组织行为、组织次数、组织人数等的认定亦存在争议。在行为性质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一种实行行为。在共犯问题上,该罪不限于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组织犯当中,也可以是单独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多次"的认定需综合考察主客观要素,分情形做具体区分。被组织的人数认定问题也会影响量刑,但定罪无需考察被组织的人数问题,组织一人的情形也可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