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人给付可发生何种效力,在比较法上存在争议。英国普通法主张,除非债务人同意,否则第三人给付原则上不发生清偿效力;罗马共同法却认为,第三人给付即使违反债务人意思也可发生清偿效力,由此产生的追偿问题,依无因管理解决。德国现行法继承罗马共同法遗志,以《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明定第三人给付的清偿效力,但倾向于用不当得利处理追偿问题。在法效果上,《德国民法典》267条未赋予给付的第三人代位追偿权,导致第三人在追偿时无法主张原债担保。从历史视角看,《德国民法典》立法者对第三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不一定有充分理据。在教义学构造上,如果认为清偿不一定导致债务消灭,一般性地赋予为给付的第三人代位追偿权并不存在理论障碍。据此应否允许代位追偿主要是价值判断。在比较法上,众多欧洲国家均认可债务人愿意协助时,为给付的第三人可主张原债担保。德国法目前关于第三人代位追偿权的限制是否正当,有待商榷。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