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法理学的主体性缺失表现为,中国法理学正在丧失问题意识以及概括指导部门法学的能力。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理学的学术成分过于驳杂,法理学教材统编中并未解决以上问题,缺乏内在连贯性和思辩性。法理学界应当立足于法治中国实践,以批判的眼光审视"中国法理",凝聚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共识性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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