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如何认定涉资产管理产品违法所得的责任,业界一直存在争议。资产管理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资产管理产品有多种分类方法,根据是否存在"通道"业务,可以分为通道型资产管理产品和非通道型资产管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不同于罚款,具有救济性质,目的是恢复正义,其实现方式类似于民事救济措施。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性质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特点,没收违法所得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资产管理机构。对于通道型资产管理产品,产品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与资产管理机构对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责任;对具有惩罚性质的罚款,应当将实际行为人作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