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实践面临着复杂的社会利益纠葛,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公民和环保组织、法院、污染企业等诸多主体之间的博弈。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一定地域的公民和所有环保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不应具有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也不具有原告资格,但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应具有原告资格;法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该避免审前"碰头会",扮演好司法裁判者的角色;污染企业不应成为常规的被告,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重点应是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