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刑事诉讼理念的持续提升,补充侦查制度一直处于结构转型之中。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补充侦查制度呈现出“以程序倒流型补充侦查为主,其他类型补充侦查为辅”的结构。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施行,补充侦查制度的结构模式在实践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审查逮捕案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自行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审判所需证据等不倒流型补充侦查成为补充侦查的主要类型,程序倒流型补充侦查大幅减少。基于“案—件比”对补充侦查制度运行的影响,补充侦查制度的结构转型对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对案件质量、补充侦查效果提出了考验。为推动补充侦查制度的创新发展,一方面要构建完备的诉前引导侦查制度,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应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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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