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腐败问题从始至今一直困扰着我们,完善刑法规定对其进行规制的任务刻不容缓。澳门与内地关于受贿罪、行贿罪中规定略有不同,澳门地区对贿赂犯罪区分了公务人员是否做违背职务义务的行为,内地对贿赂犯罪规定了"谋取利益"的条件。我们需要分析目前澳门地区贿赂犯罪中"职务义务"条件的适用及其合理性,并将其与我国内地贿赂犯罪中"谋取利益"的条件作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内地是否需要引进相关规定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