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部尚书孙丕扬行掣签授官之法,用于官员铨选之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吏部铨选制度的不足。清代在文官月选中沿袭掣签授官,并成为定制,掣签的时间、地点、对象与明代相比发生一定的变化,且为了防弊,增加了监察官员监掣、九卿验看、皇帝引见等一系列措施。为了能使人地相宜,清代又制定题补等其他选任方式,以补掣签授官之不足。掣签授官制度虽保证吏部掌握部分中下级外官选任的权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选官的公平,但却与量才授官、人地相宜的用人原则存在本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