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完善洗钱行为模式、修改主观构成要件以及变更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加大了洗钱罪的保护范围。洗钱犯罪的立法调整是传统赃物罪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平衡国际立法约束力与国内立法自主性的产物,同时也是响应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的体现。在洗钱罪的适用过程中,“明知”要素的去除可能会造成洗钱罪规制范围扩大,应逐步完善洗钱罪主观方面的适用标准,从而进一步实现精准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民经济利益的目标。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