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般债权质押可谓是一种传统的法律制度,很早就与权利质押相伴而生,并且在权利质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将一般债权质押的事实通知第三债务人的规则,涉及出质人、质权人以及第三债务人三方利益,理论上对其性质争议较大,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论文从一般债权质押的涵义及特征入手,重点针对出质通知的必要性、主体、形式、内容以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完善一般债权质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