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稳健型刑法立法观

作者:黄云波; 黄太云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 (03): 46-62.
DOI:10.19430/j.cnki.3891.2019.03.004

摘要

刑法立法观决定了我国刑法立法今后的发展方向。保守型刑法立法观对宏观的社会背景关注不够,对我国刑法自身之缺陷有所忽视,因而是保守的;激进型刑法立法观忽视了我国的法治基础依然薄弱,人权保障意识仍待加强,刑法结构尚未改变,刑法立法科学性仍需提升等现实问题,因而是激进的。就当前情况来看,在较长一段时期之内,我国仍应当采取稳健型刑法立法观,即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兼顾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小幅"扩大"犯罪圈,以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稳健型刑法立法观要求对刑法的"二次规范"性质予以重点强调,坚持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并落实犯罪分层制度,优化犯罪附随后果,以确保刑法对社会生活介入的适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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