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生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双胞胎幼儿一方能否成为另一方器官移植的供体?尸体器官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供移植用,能否适用紧急避险?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均未作太多的研究。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