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宪法权利理论为基本分析框架,将营业自由纳入其精致的主观权利分析体系中,对这一近代意义上的经济自由权之内在结构进行了细致的剖析。营业自由作为一项"构成完备的消极自由权",既是一项对抗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同时也是一项约束公权力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主观权利的营业自由,其内在呈现一种"三三式"的结构,是不以国籍为限的个人与法人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三种法律地位:自由、作某事的权利(请求权)与权力,相应地,国家针对个人负有关系性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而作为客观价值的营业自由则课以国家保护营业自由的非关系性的积极义务,构成了营业自由的客观法内涵。因此,作为基本权利的营业自由,国家在不为侵害营业自由的行为之外,还应当积极地维护营业自由,并为其实现创造条件,这是现代法治国家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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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