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产生了诸多新型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以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立与否作为引导,然而各国实践和学者的观点却多有不同。考虑到在不具有获得独立财产可能性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和法人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简单类比法人人格以确定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并且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立会使得刑法关系在内的诸多社会关系产生复杂的变化而导致整个人类社会体系的混乱。所以在利弊权衡之下,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应是遵循最小化原则和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适当创新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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