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审理程序由简化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可能面临举证不足或举证困难的风险。究其根源,既有诉讼高效推进中调查取证可能存在的不足或遗漏、供述依赖与认罪认罚之证据属性的冲突等因素,也与司法实践对法定证明标准的可能酌定降低适用有关。应对认罪认罚案件简化审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及潜在的举证风险,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着眼于提前与侦查机关沟通或提前介入以引导侦查取证,并于审查起诉中重视认罪供述之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