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化的发展,人们的生产经营方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的异化也越来越明显。倘若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认定为与残害耕畜、毁坏机器设备一样有形、物理性的暴力行为,势必难以有效规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干扰网络空间生产经营的行为。因而,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他人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应当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手段行为的其他方法,进而针对目前存在的反向刷单、虚假评论、恶意点击等利用网络手段干扰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予以规制。同时,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干扰他人生产经营,也有可能涉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