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中,住所标准是判断自然人是否为居民个人的主流标准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采用了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和习惯性居住等概念来界定“有住所”,具有住所标准的基本范式,但对相关概念及其适用方法的描述不够明晰。本文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有必要明确住所标准是我国居民个人身份认定标准之一。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住所规定存在的习惯性居住标准尚待明晰、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尚待回应、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尚待明确、双重税收居民冲突尚待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修正习惯性居住标准、回应户籍制度对税法评价的影响、明确家庭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涵义、解决双重税收居民冲突与引入住所转化管理办法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有住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征管实际的个人所得税住所标准。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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