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悦达公司诉常州市国税案"中,"生物重油"的定性存在争议,其根源在于成品油税目范围的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规范性文件具体化税目具有正当性。但现有路径因"一事一议"模式下的反复修正,类推适用的一般化缺乏一贯性,形式上极不稳定。又因成品油实质及消费税立法宗旨等因素的忽略,导致规范性文件内容实质存在问题。加之,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尚不完善,纳税人只得承受实质之不公。为了税收执法中征税范围的确定,具体化税目时应禁止"一事一议"模式,适当限制国家税务总局解释权;允许纳税人参与税务行政解释制定过程,以期减少文义冲突;并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性审查,限制类推适用一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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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