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代中后期,青海地区的"歇家"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一是利用催征粮赋的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二是利用从事商贸的途径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三是利用居间保人、歇役的身份参与当地的司法活动。青海地区的"歇家"具有一定的司法功能,主要表现在:稽查功能、通语功能、调查功能、调解功能,但其司法功能带有明显的散役色彩,故在司法实践中远未达到替政府管理基层社会的要求。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