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括性、开放性的罪状描述方式给该罪司法适用范围的日渐扩张提供了理论前提。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必要的形式限定,从教义学的角度出发对该罪的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进行解释,严格限缩该罪的司法适用范围,有助于纠正实务中出现的思维偏差,从而实现个案实质正义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