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反垄断量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因此有必要系统审视反垄断量罚问题并思考如何通过完善相关规范控制罚款裁量权。分析177份处罚决定书数据发现,反垄断罚款裁量权行使未能很好践行《反垄断法》第49条的要求,而且经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69份包含被处罚人诉请法院审查量罚内容的文书后发现,这些不当不公裁量罚款的现象未能被司法有效控制。进一步从立法的维度来看,反垄断量罚规范也存在表述模糊、体系欠协调和裁量要素体系不健全三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概括来说即为反垄断罚款裁量权失控问题。对此,应遵循以原则控制和程序控制模式为核心的整体思路,将《反垄断法》第49条裁量因素列举部分表述改为"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违法者的悔过情况、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以及经济社会背景下的经营者状况",同时增加"反垄断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所有被纳入考量的因素,并逐一基于相关事实作出定性结论"为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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