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了知识在哲学上和知识产权法上的含义,并针对实例分析了信息作为物质属性不同于知识的本质特征,澄清了法学界存在的对信息概念的某些误解,最后提出知识以公示为法律上的可控制性观点,其结论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形式结构存在的知识,而非信息,信息产权一说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