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姓名通过登记而确立,作为名人的效应,还能产生其他的含义,这便涉及到了姓名权扩张保护问题。对于姓名权(rights of personal name)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姓名权予以扩张保护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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