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应性还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当前环境犯罪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充分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生态恢复的作用,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共同完善,需要从程序鉴定、生态恢复与预防、认罪认罚程序上的完善、刑民程序交叉等方面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