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备案作为行政审批的替代性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通过梳理31份有关行政备案的规章,发现对行政主体的备案职责缺乏有效规定,体现为不同备案事项中行政主体的受理、审查标准、审查期限、决定、监督义务的模糊或缺失等。行政备案虽然是更为柔性的规制工具,但其并未弱化行政主体的职责,行政主体的备案职权实质是行政职责,明确行政主体的备案职责,不仅是实现行政备案功能的需要,更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当前,由于分散立法、行政备案的职权职责关系模糊等因素,导致备案实践中行政主体的职责体系存在体系性欠缺。为了规范行政备案行为,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应当在将来制定的《行政法总则》与《行政备案条例》中逐一规定行政主体的接收、审查、决定与监督检查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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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