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上对法律监督原则体现得不够充分,没有建立完善的程序实施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缺失,对程序性违法侦查行为制裁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监督失灵。为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侦查权的运行,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引导侦查活动的职权及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的审查权,强化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程序性、实体性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