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合当前对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深入探讨网络爬虫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对网络空间治理、数据流通和互联网行业自由竞争具有重要意义。认定网络爬虫行为违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在于授权访问,数据主体单方授权访问并不合理、授权访问的认定标准尚存争议。应该加强书面规则与技术措施之间的互联,通过反网络爬虫技术措施体现对书面规则中核心内容的保护,以此明确数据主体的意思表示,同时限缩保护范围;应通过“行为目的”和主观“明知”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外,还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从数据源头这一具体路径进行规制,以解决当前网络爬虫行为的刑事规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