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历史分析和法理分析的框架里,警察权经常与基本权利发生关系,不仅存在间接关系,而且存在直接关系。但是,我国警察权与基本权利之间发生直接关系的情形常被忽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警察履行执法职能、管理职能以及服务职能时都会与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关系。要保障警察权与基本权利形成合理关系,就需要警察权运行遵循特定的原则。首先,警察履行执法职能的执法行为又可具体分为警察侵益行为、警察护益行为以及警察混合行为。警察侵益行为应当遵循正当性原则;警察护益行为应当遵循权利排序原则和比例原则;警察混合行为应当遵循客观价值秩序原则。其次,警察管理行为又可分为警察预防性事实行为和警察侵益性管理行为,前者应当遵循平等尊重原则,后者应当遵循正当性原则。最后,警察服务行为应当遵循基本权利可及性原则。而要督促警察权遵循一定的原则去对待公民基本权利,则需要完备的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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