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我国法律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当前法律仅对进行区域协同立法的必要性作出规定,但是如何进行协同立法、立法如何实施等具体机制均未明确,这导致区域协同立法落实效果不尽人意。有必要将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和保障机制予以制度化,以常态化的立法协调机构作为组织依托,以系统完备的立法工作机制作为重要抓手,以健全有效的立法备案机制作为实施保障。

  • 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 中共中央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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