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策引导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政府主导表现为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权力的整合运用。大数据时代信息权力的加持和联合惩戒权力的更高强制性,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主导直接呈现为高权性的权力扩张,与此相对应,个人信息权利被消减。在权力与权利关系背反下,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现了从治理到规制的角色偏差、从信用到失信的主导失灵。必须在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信任价值、社会性价值和自治价值的引导下,重新对政府主导的角色进行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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