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法院的组织管理在目标上要实现法院系统的内部规范化,以形成合理的权力关系格局,确立适格的职务行为方式,其采用以审判权为主要权力属性所要求的非行政化、分权管理的模式,有别于行政部门等科层制组织的集权型模式。中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需要一种组织构造的视域,审判管理体制的建构不仅应当符合审判权自身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而且在整体上也要遵照和体现法院系统为圆满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组织管理与组织构造机理,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要求。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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